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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驗光為什麼分這麼細?從未滿6歲到6–15歲,看懂眼科醫師與驗光人員的制度分工

2026 Mar 14 兒童視力保健 大叔隨筆
內容目錄
  1. Pediatric Refraction Regulation in Taiwan: Children Under 6 and Ages 6–15
  2. 先把現行法規講清楚:未滿 6 歲,驗光人員不得驗光
  3. 6–15 歲不是「驗光師不能驗」,而是有特別的醫師指導制度
  4. 為什麼兒童制度會比成人多一層?因為「看不清楚」不一定只是配眼鏡
  5. 真正容易吵起來的,是「一個檢查流程裡,到底誰做了什麼」
  6. 護理、驗光、醫師不是誰比較高,而是法律角色不同
  7. 法律怎麼規定,就先把法律完整做到
  8. 嚴格制度真正要接受的檢驗,是家長能不能得到完整照護
  9. 家長不用選邊站,只要把四件事問清楚
  10. 我期待的不是職類勝負,而是責任不要落空
  11. 如果孩子已經出現視覺警訊,制度討論不能取代就醫
  12. 常見問題
  13. 參考資料

作者:目鏡大叔(李錫彥)|驗光師|新北市驗光師公會常務理事/總監|臺灣視光視力保健學會常務理事

本文為作者個人對現行制度與專業分工的整理與觀察,不代表上述團體之正式立場。

台灣兒童驗光制度:未滿6歲、6至15歲與眼科醫師驗光人員分工
兒童驗光的爭議,真正核心不是誰搶誰的工作,而是每一個年齡、每一個環節,到底由誰負責。
先講結論:現行台灣法規對兒童驗光有明確年齡分層:驗光人員不得為未滿 6 歲兒童驗光;6 歲以上、15 歲以下者的驗光,則須依《驗光人員法》與施行細則,在眼科醫師指導架構下進行;第一次驗光及配鏡,還要先由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

這篇文章不主張把未滿 6 歲的驗光工作「搶回來」。我真正想談的是:既然制度選擇了較高的醫療門檻,就應該讓責任、說明、紀錄與追蹤也達到同樣的標準。

這幾年只要談到兒童驗光,很容易立刻變成「眼科醫師對驗光師」的職類攻防。

但如果把情緒先放掉,家長真正需要知道的其實很簡單:

孩子幾歲?現在是在做醫療診斷、屈光測量、視力篩檢,還是配鏡?每一段到底由誰負責?

只要這四件事沒有講清楚,所有人都會覺得自己「有在做對的事」,家長卻還是不知道眼前這個流程代表什麼。

English Research Summary

Pediatric Refraction Regulation in Taiwan: Children Under 6 and Ages 6–15

Short answer: Taiwan regulates pediatric refraction by age under the Optometric Personnel Act (驗光人員法). Licensed optometric personnel may not perform refraction on children under six. For children aged six to fifteen, refraction is permitted only within the statutory ophthalmologist-guidance framework; for a first refraction and spectacle fitting, a physician must first confirm that the child does not have pseudomyopia before optometric personnel may proceed.

Th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OHW) has explained that these pediatric restrictions were designed because reduced vision in children may involve pseudomyopia, ocular disease, neurological disease, or other eye disorders that require physician examination, diagnosis, and assessment before routine refraction or spectacle fitting. In earlier legislative material, the government described the policy for children under six even more directly: refraction for this age group was to be performed by physicians.

This article does not argue that optometric personnel should ignore or bypass the current restriction for children under six. Its central policy question is narrower: if the law imposes a higher medical threshold, should the healthcare system also provide a correspondingly high level of accountability, explanation, documentation, and follow-up?

From a parent’s perspective, the practical questions are therefore not limited to “who is legally allowed to refract?” Parents may reasonably ask what examination was performed, whether cycloplegic refraction was considered or used, who made the final clinical judgment, what the child’s documented refractive findings were, when follow-up is required, and how records can be obtained for longitudinal comparison.

Terminology note: Taiwan’s official English terminology currently uses Optometric Personnel Act for 驗光人員法 and has historically translated 驗光師 as Optician. The professional community has also advocated changing the statutory English title to Optometrist. Foreign researchers should therefore search both “Taiwan optician” and “Taiwan optometrist” when reviewing Taiwan’s regulatory framework.

Primary official sources: MOHW, 2025 statement on pediatric refraction and the English professional title; MOHW, 2015 summary following passage of the Optometric Personnel Act; MOHW, earlier legislative-policy explanation;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English examination regulations for optometric personnel.

先把現行法規講清楚:未滿 6 歲,驗光人員不得驗光

《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對驗光師與驗光生的業務範圍,都設有未滿 6 歲兒童不得驗光的限制。

這一條目前仍然有效。

所以對驗光所來說,未滿 6 歲不是「比較難驗」,而是驗光人員依法不能執行驗光。

這個年齡層如果出現視力異常、斜視、弱視疑慮或其他視覺問題,應回到眼科醫療體系評估。

我的制度立場|既然未滿 6 歲禁止驗光人員驗光,就應把醫療責任完整承擔起來

這裡我想把一個容易被誤會的地方講清楚。

我現在並不是主張「未滿 6 歲也應該立刻開放給驗光師做」。現行法律既然明確規定驗光人員不得為未滿 6 歲兒童驗光,我就依現行法規執業。

但回頭看立法理由,當年排除未滿 6 歲,不是因為單純想切一條年齡線,而是因為立法者認為稚齡兒童可能涉及特殊眼球疾病、神經疾病,也可能需要特殊檢查技術,應及早診斷與治療。

既然立法精神把這個年齡層視為需要更高醫療把關的一群孩子,那麼制度就應該前後一致。

如果連通過國家考試、取得合法資格的驗光人員,在未滿 6 歲兒童身上都被完全排除於驗光業務之外,那麼眼科醫療端就應該真正負起這一群孩子的診斷、核心屈光判斷與後續醫療決策責任。

這不是要求眼科醫師本人去做每一個行政或技術步驟;醫療團隊依法本來就可以分工。

我要求的是:核心專業責任不能在制度上被高度集中,到了實務上卻變得模糊。

這是我個人的制度主張,不是現行法另有一條規定「所有檢查必須由眼科醫師本人親手完成」。但從權責對等與比例原則的精神來看,我認為一句話就夠:

限制有多高,責任就應該有多重。

我不要求把未滿 6 歲兒童還給驗光師;既然當年選擇把這一群孩子完整留在醫療端,那就請把這個選擇完整做到。

立法背景: 立法院公報第 104 卷第 54 期; 衛福部 2012 年驗光人員法草案說明。

如果制度要求更高的醫療門檻,家長也可以要求更高的透明度

這件事如果只從「驗光師能不能做」來看,其實還少了一個最重要的角色:家長。

既然現行制度認為未滿 6 歲兒童的視覺問題需要更高程度的醫療把關,那麼家長也有理由期待:這個「更高程度的把關」不是一句口號,而是一套可以被理解、被說明、被追蹤的流程。

我會建議家長很平靜地問:

  • 今天孩子接受的,到底是視力篩檢、屈光測量、散瞳後驗光,還是完整的醫療診察?
  • 哪一個環節是眼科醫師親自完成核心判斷?
  • 為什麼今天需要散瞳?如果不需要,判斷依據是什麼?
  • 孩子最後的屈光結果、診斷或追蹤計畫是什麼?
  • 下一次什麼時候回診?這次結果要和哪一份舊紀錄比較?
  • 如果度數、視力或眼位有變化,下一步由誰負責解釋與處理?

這些不是「找麻煩」,而是正常的醫療溝通。

《醫師法》第 12-1 條本來就要求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的不良反應。

另外,《醫療法》第 71 條也規定,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未成年孩子的相關資料,實務上可由法定代理人依院所程序申請。

如果國家認為我的孩子需要更高程度的醫療把關,那我作為家長,也有理由問清楚:這個更高程度的把關,具體到底做了什麼?

我認為這才是制度真正成熟的樣子。

不是叫家長自己當法律警察,也不是要求家長去懷疑每一個醫療人員。

而是讓家長知道:誰在做什麼、誰負責最後判斷、資料能不能留下來、下一步由誰接手。

法規依據: 《醫師法》第 12-1 條; 《醫療法》第 71 條。

6–15 歲不是「驗光師不能驗」,而是有特別的醫師指導制度

同一部法律也規定,15 歲以下者的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進一步把 6 歲以上、15 歲以下的執行方式寫得更具體,包括契約合作,或完成指定訓練並在特定狀況下轉介等制度安排。

另外還有一個家長最容易忽略的重點:

6 歲以上、15 歲以下者第一次驗光及配鏡,應先由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驗光人員始得為之。

所以這個年齡層的制度精神,不是把驗光人員排除,而是讓兒童屈光問題在醫療確認與驗光配鏡之間,有一個明確的銜接。

如果你要的是「孩子第一次被說近視,家長下一步怎麼走」,那是另一篇的工作:孩子第一次被說近視怎麼辦?6–15歲先走對眼科、驗光與配鏡流程。

如果孩子已完成眼科醫師確認,現在要處理的是第一次配眼鏡前該帶什麼、鏡框尺寸、配戴穩定與日常活動需求,可以直接看:三峽兒童配眼鏡|6–15歲第一次配鏡流程與鏡框挑選。

為什麼兒童制度會比成人多一層?因為「看不清楚」不一定只是配眼鏡

兒童視力異常背後,除了近視、遠視、散光,也可能涉及:

  • 調節造成的屈光測量差異;
  • 斜視與弱視;
  • 兩眼差異;
  • 其他眼睛疾病或發育問題。

其中診斷、散瞳藥物使用與疾病治療,本來就屬於醫師的醫療範圍。

這也是為什麼兒童的制度設計,不能直接複製成人「量度數 → 配眼鏡」的簡單流程。

真正容易吵起來的,是「一個檢查流程裡,到底誰做了什麼」

眼科診所裡常常不是只有醫師一個人工作。

可能有護理人員、驗光人員、技術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共同完成掛號、視力量測、儀器檢查、點藥、資料整理與診療。

問題在於,家長從外面看,通常只知道「剛才有人幫孩子做了檢查」,卻不知道:

  • 那一段是一般視力量測,還是完整屈光驗光;
  • 誰負責取得數據;
  • 誰負責解讀;
  • 誰作出診斷;
  • 是否有散瞳與醫師親自評估。

所以我現在不贊成只憑家長看到「某個人操作儀器」,就直接認定某一家醫療院所或某個職類違法。

一個具體行為是否合法,仍要看實際執行內容、當事人資格、醫療流程與主管機關對法規的認定。

但反過來說,醫療機構如果能把「誰負責什麼」說清楚,家長的疑慮自然會少很多。

護理、驗光、醫師不是誰比較高,而是法律角色不同

護理人員、驗光人員與眼科醫師都有各自的專業教育與法定業務。

我比較不喜歡把這個議題寫成:

「某個職類比較不專業,所以不應該碰兒童視力。」

真正需要釐清的是:

某一項具體工作,在現行法律裡,是誰的法定業務?需要什麼資格?需要什麼指導或監督?

這才是專業分工。

法律怎麼規定,就先把法律完整做到

我不想把這篇文章寫成「哪個職類應該多拿一點、哪個職類應該少做一點」。

現行法律怎麼規定,我就先照現行法律來看。

未滿 6 歲,驗光人員不得驗光;那麼這一群孩子的視覺與屈光問題,就應該由醫療體系好好承接。

6 歲以上、15 歲以下,法律設計了眼科醫師指導與第一次驗光配鏡前先由醫師確認的制度;那就把這套分工做清楚。

我現在更在意的,不是哪個職類多做一點,而是制度自己訂下來的標準,有沒有被完整執行。

限制有多高,責任就應該有多重。

嚴格制度真正要接受的檢驗,是家長能不能得到完整照護

如果制度認為未滿 6 歲兒童需要比較高程度的醫療把關,那麼這個高門檻最後應該轉化成家長真正感受得到的照護品質。

例如:

  • 需要評估時,家長找不找得到合適的醫療資源;
  • 孩子接受了哪些檢查,有沒有人清楚說明;
  • 散瞳、屈光、眼位、弱視或其他疑慮,由誰作最後判斷;
  • 上一次與這一次的結果,有沒有被放在一起比較;
  • 下一次什麼時候追蹤,什麼變化需要提早回診;
  • 家長能不能取得足夠的紀錄,讓孩子的照護不要每次重新開始。

這些事情如果都有做到,我認為就是制度在發揮作用。

反過來,如果制度設下了很高的門檻,家長最後卻仍然不知道誰負責、檢查做了什麼、下一步怎麼走,那真正需要被檢討的就不是單一職類,而是制度的落地方式。

家長不用選邊站,只要把四件事問清楚

家長不需要先知道《驗光人員法》有幾條,也不用到醫療現場判斷誰違法。

我反而建議,只要把下面四件事問清楚:

  1. 今天做的是什麼?
    視力篩檢、屈光測量、散瞳後驗光,還是醫療診察?
  2. 誰負責最後判斷?
    數據可以由團隊取得,但最後的診斷、核心屈光判斷與醫療決策由誰負責?
  3. 完整結果是什麼?
    不要只拿到一句「有近視」或「先觀察」,而是要知道這次檢查得到什麼資訊。
  4. 下一步是什麼?
    多久追蹤、觀察什麼、什麼情況要提前回診,以及紀錄能不能保存。
既然國家認為我的孩子需要更高程度的醫療把關,那我作為家長,也有理由知道:這個更高程度的把關,具體到底做了什麼。

我期待的不是職類勝負,而是責任不要落空

年齡/情境現行制度下應該看見的核心責任
未滿 6 歲 驗光人員依法不得驗光;孩子的診斷、核心屈光判斷、疾病排除及後續醫療決策,應由眼科醫療體系完整承接並負責說明與追蹤。
6–15 歲 依《驗光人員法》及施行細則,在眼科醫師指導架構下分工;第一次驗光及配鏡前,須先由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再由各專業依其法定業務承接後續工作。

這不是在畫職業地盤。

而是讓家長可以清楚知道:哪一段由誰負責,發現問題時要回到哪裡,下一次追蹤由誰接手。

如果制度能做到這一步,我認為比任何職類之間的口水戰都有意義。

如果孩子已經出現視覺警訊,制度討論不能取代就醫

法規與制度很重要,但如果孩子已經有固定歪頭、斜視、複視、單眼視力差、眼痛、畏光或突然視力改變,家長不需要先研究哪一條法。

先讓眼科醫師評估。

常見生活警訊可以參考:孩子總是瞇眼、靠很近、歪頭?5 個視覺警訊,別急著只當不專心。

常見問題

Q1:未滿 6 歲可以到驗光所驗光嗎?
依現行《驗光人員法》,驗光人員不得為未滿 6 歲兒童驗光。這個年齡層有視覺疑慮時,應由眼科醫療體系評估。

Q2:6–15 歲是不是只能由眼科醫師親自驗光?
現行制度並不是這樣寫。驗光人員可在法規所定的眼科醫師指導架構下執行驗光;第一次驗光及配鏡則須先由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

Q3:看到護理師或其他人操作儀器,就代表違法嗎?
不能只憑外觀看到的操作直接下結論。需釐清實際執行的是何種檢查、是否屬完整驗光業務、執行者資格及整體醫療流程,個案是否合法仍應由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

Q4:為什麼未滿 6 歲的規定特別嚴格?
依衛福部公開說明,兒少視力問題可能涉及假性近視、特殊眼球疾病、神經疾病或其他眼病變,因此制度強調由醫師先行診察、診斷與評估。至於未滿 6 歲,現行《驗光人員法》直接排除驗光人員執行驗光。

Q5:家長最重要的是確認什麼?
確認孩子接受的是什麼檢查、誰負責解讀與診斷、是否需要散瞳、下一步由誰追蹤,以及把完整紀錄留下來。

把兒童驗光放回整個驗光師專業定位來看

如果你想進一步理解兒童驗光、產品仿單、Optometrist 正名、隱形眼鏡管理與驗光所制度,如何一起構成台灣目前的驗光專業分工與視力照護制度,可以接著看:教師節這天,我真的有點快樂不起來|重新拆解台灣驗光師的專業定位與下一代。

參考資料

  1. 《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2.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3.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驗光師爭取工作權及英譯名稱,衛福部均秉持公開透明立場〉,2025-01-06。
  4. 衛生福利部,〈「驗光人員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2015-12-18。
法律與專業界線:本文整理現行法規、主管機關公開說明與作者個人的制度觀察。本文不對特定醫療院所、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的個別行為作違法認定;具體執業爭議仍應由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判斷。

我是目鏡大叔-李錫彥,驗光師,也是自己的眼鏡負責人。

新北市驗光師公會常務理事/總監、臺灣視光視力保健學會常務理事,並擔任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企管系兼任講師。

自己的眼鏡
新北市三峽區國際一街 12 號|02-2673-7396

如果孩子已完成眼科評估,後續需要整理驗光、眼鏡與追蹤資料,我們會依孩子年齡與現行法規處理驗光配鏡能做的部分。

LINE 先問目鏡大叔

想把這一題放回孩子整體的視力路徑來看?

→ 回到兒童視力問題總整理

→ 下一題:家長第一次被說近視,實際流程怎麼走?

這個主題,也可以接著看

  • 驗光所與眼鏡行,顧客在意的其實是什麼
  • 從門市經營看專業、信任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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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目鏡大叔(李錫彥)・驗光師
新北市驗光師公會常務理事/總監
臺灣視光視力保健學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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