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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節這天,我真的有點快樂不起來:當我重新拆解台灣驗光師的專業定位與下一代

從兒童驗光、產品仿單、Optometrist 正名、隱形眼鏡管理,到未來驗光師的職涯空間

2026 Sep 28 大叔隨筆經營思考
內容目錄
  1. 如果不想一次讀完整篇,可以先從你最在意的制度節點進去
  2. 兒童驗光:我不反對謹慎,但制度界線必須說清楚
  3. 當產品仿單又畫出一條線,法律與實務要怎麼銜接?
  4. 其實,隱形眼鏡文件已經出現過類似的銜接問題
  5. 「名不正,則言不順」:為什麼一個專業連名字都還要爭?
  6. 隱形眼鏡:我們到底是在管理產品週期,還是在管理配戴風險?
  7. 驗光所可以存在於商業場域,那專業定位更應該說清楚
  8. 近視管理,如果最後只剩「保證換片」,那我們管理的是什麼?
  9. 一件一件看都不大,全部排在一起就不一樣了
  10. 最讓我放不下的,其實不是我們這一代
  11. 老師除了教學,多少還有一點使命
  12. 所以,最後還是要說一句教師節快樂
  13. 主要參考資料

更新日期:2026 年 9 月 28 日

今天是教師節。

照理說,身為一個兼任老師,應該開開心心說一句:「教師節快樂。」

但今年,我是真的有點快樂不起來。

我在學校教的不是視光。

我教行銷,也常帶學生做一件事:拆問題。

一個問題發生時,我常問學生:

  • 你現在看到的,到底是真正的問題,還是只是浮在水面上的現象?
  • 問題從哪裡開始?
  • 誰現在受到影響?
  • 如果事情持續五年、十年,最後真正承受結果的人又會是誰?

這些原本是我上課拿來談行銷、企業與消費者的問題。

但這幾個月,我開始把同一套方法,拿回來拆自己已經待了這麼多年的視光產業。

越拆,心情越沉。

先說明這篇文章的寫法:
本文刻意把「現行法規與主管機關公開資料」、「不同專業團體的主張」、「尚在研議或未正式公告的制度方向」以及「我個人的產業觀察」分開。涉及法規、政策及醫療器材規範的內容,仍以主管機關最新正式公告與個別產品核准仿單為準。

台灣驗光師專業定位|知識地圖

如果不想一次讀完整篇,可以先從你最在意的制度節點進去

這篇是總論。下面把目前已拆開的幾個核心議題整理成一張導覽圖:名稱、兒童驗光、產品文件、隱形眼鏡、執業場所與近視管理,其實都在回答同一題:台灣到底準備把驗光師放在哪一個位置?

01|Optometrist 正名 名稱與法定業務範圍一定要綁在一起嗎?從各國制度比較看專業定位。 02|兒童驗光制度 未滿 6 歲、6–15 歲、第一次驗光配鏡,各自的制度邊界怎麼分? 03|產品仿單與散瞳要求 當產品文件要求一項驗光師依法不能自行完成的程序,法律與實務要怎麼銜接? 04|隱形眼鏡專業管理 醫療器材、驗配、販售資格與更換週期,真正該管理的是產品還是風險? 05|驗光所與執業場所 驗光所、眼鏡公司與驗光師依法執業之間,真正需要看懂的是什麼? 06|近視管理鏡片與追蹤責任 第二等級醫材、效能宣稱、保固換片與真正的近視管理,差別在哪裡?

這張知識地圖會持續更新。新增制度節點時,優先回到這篇總論補上,而不是另外製造一篇彼此競爭的總整理。

兒童驗光:我不反對謹慎,但制度界線必須說清楚

現行制度對兒少驗光確實有特別規範。

依《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驗光人員為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驗光,須在眼科醫師指導制度下進行;而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第一次驗光及配鏡,須在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後,始得為之。

這並不是業界傳聞,而是正式條文。行政院公報可以直接查到修正內容。

衛福部 2025 年 1 月的公開說明也重申,兒少視力問題可能涉及假性近視、特殊眼球疾病、神經疾病或其他眼病變,因此制度設計強調醫師先行診察、診斷與評估。

這部分,我可以理解。

孩子的眼睛還在發育,兒童視力問題也絕對不是只量一個近視度數就結束。

制度要謹慎,我沒有意見。

驗光師不能自行使用散瞳藥物,我也沒有意見。

真正值得討論的是:法律畫好的專業邊界,到了產品文件、行政說明與實務流程裡,是否仍然保持一致?

延伸閱讀:兒童驗光為什麼分這麼細?從未滿 6 歲到 6–15 歲,看懂制度分工

我的立場|未滿 6 歲,限制有多高,責任就應該有多重

這裡我想把自己的立場講清楚。

現行《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不是寫「未滿 6 歲兒童可以在眼科醫師指導下由驗光人員驗光」,而是直接規定:未滿 6 歲兒童之驗光,驗光人員不得為之。

而且回頭看當年的立法說明,理由也寫得很清楚:稚齡兒童的視力異常可能牽涉眼球疾病、神經疾病,甚至需要特殊檢查技術,因此為了保障病人權益與視力健康,才把未滿 6 歲兒童排除在驗光師的驗光業務之外。

換句話說,當年的制度選擇不是「驗光師做得比較少一點」而已,而是把未滿 6 歲這一群孩子完整地留在醫療端處理。

既然如此,我不主張在現行制度下硬把未滿 6 歲的驗光工作搶回來。

相反地,我的立場是:

既然國家認為未滿 6 歲兒童的視覺問題複雜到連受過視光專業教育、通過國家考試、取得合法證照的驗光人員,即使在醫師指導下,也不能執行驗光,那麼醫療端就應該承擔與這個限制相對應的核心專業責任。

我所說的「親自守護」,不是要求眼科醫師一個人完成掛號、量視力、點藥、操作每一台儀器,也不是否定合法的醫療團隊分工。

我指的是:未滿 6 歲兒童的診斷、核心屈光判斷、疾病排除與後續醫療決策,既然依法被留在醫療體系,就應該真正由眼科醫師負起最終專業責任,而不應在限制驗光人員工作權時強調「幼兒風險很高」,到了實際執行時卻把核心判斷責任變得模糊。

這是我的制度主張,不是現行法條另外明文規定「所有檢查都必須由眼科醫師本人親手完成」。

但從權責對等與比例原則的精神來看,我認為:

限制有多高,責任就應該有多重。

如果國家選擇把未滿 6 歲兒童完全排除在驗光人員的驗光業務之外,那麼就請醫療體系用同樣高的標準,把這群孩子的視力與屈光問題真正守好。

我不要求把未滿 6 歲兒童還給驗光師;我要求的是,請把當年的立法選擇完整做到。

立法背景可參考: 立法院公報第 104 卷第 54 期; 衛生福利部 2012 年驗光人員法草案說明; 衛生福利部 2025 年兒少驗光與專業分工說明。

換成家長的角度,這件事會更簡單

如果制度認為未滿 6 歲兒童需要更高程度的醫療把關,那麼家長也可以合理期待更高程度的說明、紀錄與追蹤。

家長真正需要問的不是「驗光師為什麼不能做」,而是:今天誰完成核心判斷?孩子的屈光結果與診斷是什麼?需不需要散瞳?下一次誰追蹤?完整紀錄能不能留下來?

延伸閱讀:未滿 6 歲、6–15 歲兒童驗光制度,以及家長可以確認哪些照護資訊

當產品仿單又畫出一條線,法律與實務要怎麼銜接?

這陣子我一直關注近視管理產品的核准文件與實務要求。

先把立場說清楚:我不是反對散瞳。

兒童屈光狀態的判斷,尤其涉及調節、假性近視、遠視與其他眼睛狀況時,睫狀肌麻痺驗光有它的臨床價值。

但這裡我也要把證據標準說清楚。

過去我只能把「特定近視管理產品仿單要求散瞳檢查」寫成產業討論,因為手上沒有可逐字核對的原始文件。現在情況不同了:我已取得標示「豪雅 新樂學延緩兒童近視加深鏡片」、許可證字號「衛部醫器輸字第 037708 號」的 5 頁使用說明書,文件在注意事項中明文要求使用散瞳劑放鬆睫狀肌後進行驗光,以取得正確的雙眼度數。

我真正想問的是一個制度問題:

如果某一項核准產品的正式仿單,要求使用前完成一項驗光人員依法無法自行執行的程序,那麼這個要求在實務上會不會重新改變原本由法律界定的專業服務邊界?

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某類產品在使用前,依法或基於安全性必須經由眼科醫師診察、診斷或完成特定程序,我認為可以直接、清楚地寫明。

誰診斷、誰驗配、誰追蹤、誰在什麼情況下轉介,把責任講清楚。

我真正擔心的不是規範嚴格。

我擔心的是:法律是一套,產品仿單又形成另外一套,行政說明再出現第三套,最後第一線只能靠各自解讀。

證據更新|現在已經不是單一產品的個案

目前我已取得兩份不同廠牌、不同許可證的近視管理鏡片使用說明書,而且兩份文件都出現相同的核心要求:使用散瞳劑放鬆睫狀肌後再進行驗光,以取得正確的雙眼度數。

產品 許可證 適用年齡/用途 說明書中的散瞳要求 其他追蹤/眼科要求
HOYA MiYOSMART 新樂學 衛部醫器輸字第 037708 號 8–13 歲;提供近視屈光矯正並減緩近視加深。 明文要求應使用散瞳劑放鬆睫狀肌後進行驗光,以取得正確的雙眼度數。 建議每 3–6 個月檢查;SER 相較前次加深達 0.50D 或以上時更換新鏡片,並請眼科醫師評估是否需改變治療方法或確認其他疾病。
ZEISS MyoCare 成長睿 衛部醫器陸輸字第 001884 號 6–13 歲;提供屈光矯正,並有助於減緩近視度數及眼軸長度的進展。 同樣明文要求應使用散瞳劑放鬆睫狀肌後進行驗光,以取得正確的雙眼度數。 說明書要求定期檢查;並在「預期可預見之副作用」提醒,若未定期由眼科醫師診治,可能因未察覺近視減緩不良而導致高度近視,或因弱視未及時矯正造成永久性視力不良。

這一點很關鍵。當兩個不同品牌、不同許可證的正式產品文件都出現同一個散瞳後驗光要求時,這個現象就不能再只被描述成「某一家廠商自己這樣寫」。

但我也不會因此直接推論「所有近視管理鏡片都一定如此」,更不會把它寫成「仿單凌駕法律」。目前能確定的是:至少這兩項經核准的兒童近視管理鏡片,都把散瞳後驗光寫進產品使用流程。

因此真正需要回答的制度問題變得更具體:台灣現行兒童驗光規範已經要求 6–15 歲有醫師指導與首次驗光配鏡須先由醫師確診非假性近視;而產品使用說明書又把「散瞳後驗光」放進使用流程。那麼,誰負責散瞳、誰完成後續驗光、驗光師在產品驗配與追蹤中扮演什麼角色,應該如何清楚銜接?

原始文件:HOYA MiYOSMART 衛部醫器輸字第 037708 號使用說明書;ZEISS MyoCare 衛部醫器陸輸字第 001884 號使用說明書(本文作者均已取得並逐項核對)。公開資料入口:食藥署/政府資料開放平臺|醫療器材說明書或包裝資料集。

制度接口|現在真正需要被說清楚的是「誰接哪一段」

把現行兒童驗光規範,和兩份近視管理鏡片使用說明書放在一起看,問題其實可以拆成下面幾個步驟。這不是替主管機關下結論,而是把目前已知規範與尚待釐清的接口分開。

流程 目前已知依據 真正需要釐清的接口
1|兒童先行診察與評估 衛福部公開說明,兒少視力問題可能涉及假性近視、特殊眼球疾病、神經疾病或其他眼病變,因此現行制度要求特定年齡兒少由醫師先行診察、診斷與評估;6–15 歲第一次驗光及配鏡,也有先由醫師確診非假性近視的規範。 如果產品本身就是設計給兒童近視管理使用,產品文件應如何與這個既有醫療前置流程對接?
2|散瞳/睫狀肌麻痺 HOYA MiYOSMART 與 ZEISS MyoCare 的使用說明書,都明文要求使用散瞳劑放鬆睫狀肌後再進行驗光。 產品文件沒有把台灣醫事體系中的實際交接流程寫完整:由哪個醫療端完成散瞳?完成後的屈光資料如何交給後續驗光與驗配端使用?
3|散瞳後驗光 產品說明書要求的是「散瞳後再驗光」;《驗光人員法》則以非侵入性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界定驗光師業務,兒少另受年齡與醫師指導制度限制。 散瞳完成後,誰可以使用這份屈光結果進行後續驗光、處方確認與產品驗配?各角色的責任邊界應如何清楚交接?
4|鏡片驗配 近視管理鏡片不是只靠一個度數完成使用,還涉及鏡框、光學中心、配戴狀態、視覺適應與產品使用指示。 醫療端完成診察與必要的散瞳評估後,驗配責任由誰承接?如果由驗光師承接,應該取得哪些資訊才能完成合規且可追蹤的驗配?
5|3–6 個月/定期追蹤 HOYA 文件明載建議每 3–6 個月檢查一次;ZEISS 文件也要求定期檢查。這表示產品使用本身就是一個需要後續監測的流程。 誰負責召回、記錄、比較前後結果?如果不同場域分工,資料要如何流動,才不會每次追蹤又重新從零開始?
6|進展異常與再評估 HOYA 文件在 SER 加深達門檻時,不只要求更換新鏡片,也要求請眼科醫師判斷是否需要改變治療方法或確認其他疾病。 什麼情況由驗光端持續追蹤,什麼情況必須回到醫療端?轉介門檻與資訊回流如果能更明確,才比較像完整的近視管理流程。
所以這裡真正值得討論的,不是「仿單可不可以取代法律」。答案當然不是。真正的問題是:當產品核准條件已經跨進醫療前置程序,產品文件與現行醫事法規之間的接口,有沒有被寫得讓第一線可以直接照著走?

相關官方說明:衛生福利部|驗光師爭取工作權及英譯名稱,衛福部均秉持公開透明立場。

其實,隱形眼鏡文件已經出現過類似的銜接問題

這不是完全抽象的假設。

2018 年,食藥署曾因應《驗光人員法》施行,正式公告更新「家用醫療器材中文仿單編寫原則」,並明確寫到:刪除隱形眼鏡範本原有的「本器材須經眼科醫師處方使用」字句。

食藥署 2021 年提供給一般民眾的隱形眼鏡選購說明,也寫明這類產品須經眼科醫師或驗光人員進行驗配,並提醒配戴前先由眼科醫師檢查眼睛狀況,再由醫師或驗光人員協助選擇適合產品。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食藥署網站仍可下載到一份軟式隱形眼鏡中文仿單範本,其中又看得到「本器材須經眼科醫師處方使用」文字。

我不在這裡武斷判定哪一份文件對每一張既有許可證應如何適用。

但這個落差本身,就很值得主管機關再說清楚。

因為產品文件與醫事人員法定業務範圍,本來就必須彼此銜接。

「名不正,則言不順」:為什麼一個專業連名字都還要爭?

如果再往下拆,我認為還有一個更根本的問題。

台灣驗光師至今仍在爭取英文法律名稱使用 Optometrist。

衛福部 2025 年 1 月公開說明,自 2019 年起,針對驗光師英譯名稱已召開 6 次研商會議;同時指出,「驗光師英譯正名」始終無法與「擴大驗光師業務範圍」議題脫鉤,因此沒有形成共識。

這段話其實非常關鍵。

因為它直接說明:表面上大家爭的是一個英文單字,實際拉扯的,是名字背後代表的專業定位。

依中央社 2025 年 1 月 6 日報導,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黃群宸對外表示,在 2024 年 12 月 27 日研商會議中,除醫師代表外,物理治療師、聽力師、護理師、心理師、醫事檢驗師、牙體技術師等與會醫事人員代表均支持修正為 Optometrist。這是全聯會理事長對會議情況的公開陳述。

另一方面,眼科醫界也公開提出不同意見,重點在於不同國家的 Optometrist 教育與執業範圍並不完全一致,並擔心名稱改變若與現行法定業務範圍無法清楚區隔,可能造成民眾對診斷與治療權限的誤解。

這些意見都可以談。

但我越談,反而越想到孔子在《論語・子路》裡的那句話: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一個專業叫什麼,真的不只是翻譯好不好看。

名稱背後牽涉的是:

  • 國家如何定位這個專業
  • 社會如何理解這個專業
  • 不同醫事專業如何彼此合作
  • 國際交流時,別人如何理解你的資格
  • 最後,這個專業究竟被期待承擔什麼責任

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Optician 還是 Optometrist,哪一個字比較漂亮?」

真正的問題是:台灣到底準備把驗光師放在哪個位置?

延伸閱讀:如果想把「正名」這一題單獨拆開,包含衛福部 6 次研商、其他醫事職類支持、眼科醫界疑慮,以及名稱與法定業務範圍到底該不該綁在一起,可以看:為什麼台灣驗光師要正名 Optometrist?

隱形眼鏡:我們到底是在管理產品週期,還是在管理配戴風險?

隱形眼鏡是醫療器材,而真正重要的從來不只是「我要買幾百度」。

更重要的是:

  • 眼睛狀況是否適合配戴?
  • 度數、基弧與鏡片規格是否合適?
  • 使用方式與衛生習慣是否安全?
  • 有沒有需要追蹤或轉介?

我這陣子參與、觀察到的政策討論方向,是希望先從較長更換週期的產品逐步加強專業管理,再視執行情況往下評估。

這部分在主管機關正式公告前,都不應寫成已定案制度。

我並不反對分階段。

政策改革有現實,可以一步一步來。

我真正關心的是:

可以分階段,但不能沒有下一階段。

如果第一階段先處理較長更換週期產品,那後續的檢討條件是什麼?有沒有成效指標?什麼情況啟動下一階段?

更值得思考的是:我們真正想管理的,到底是「一片鏡片幾天丟掉」,還是「眼睛實際承受的風險」?

更換週期當然與風險有關,但顯然不是唯一風險因素。

如果真的以消費者安全為核心,最後終究還是要回到:人,而不是包裝盒。

延伸閱讀:如果想把隱形眼鏡這一題單獨拆開,從醫療器材、驗配、販售資格到「分階段管理」到底該怎麼看,可以接著看:台灣隱形眼鏡為什麼需要專業管理?

驗光所可以存在於商業場域,那專業定位更應該說清楚

《驗光所設置標準》第 5 條明文規定,眼鏡公司或商號內可以設置驗光所;符合規定的驗光室、等候空間、紀錄保存與手部衛生設備等要求時,這類驗光所不以獨立出入口為限。

也就是說,制度本來就允許驗光專業與眼鏡商業場域共存。

我不認為醫事專業存在於商業場域,本身就是問題。

真正值得問的是:

國家到底希望驗光師成為什麼?

需要承擔專業責任時,我們是醫事人員。

需要服務市場時,可以與眼鏡公司合設。

需要第一線視力保健人力時,大家會強調跨專業合作。

但真正談到工作範圍時,又一次一次出現新的界線。

這就不只是某一條規則的問題。

而是整套制度裡,驗光師究竟被放在哪個位置。

延伸閱讀:眼鏡行一定要有驗光所才專業嗎?先看懂執業場所與責任分工

近視管理,如果最後只剩「保證換片」,那我們管理的是什麼?

再回頭看看周邊離焦與近視管理鏡片。

一方面,我們告訴家長:這不是一般鏡片,涉及兒童近視管理,所以需要更謹慎、更完整地評估。

我完全同意。

可是另一方面,當孩子配戴一段時間後近視仍然增加,市場溝通有時候又容易落到「度數增加可以換片」這種商品售後語言。

這件事情一直讓我覺得矛盾。

如果我們真的把近視進展當成需要長期管理的問題,那孩子度數增加之後,最重要的第一個問題真的只是:

「這副能不能免費換?」

還是更應該問:

  • 這段時間到底增加了多少?
  • 兩次檢查條件是否一致?
  • 配戴時間與使用方式如何?
  • 生活型態與近距離用眼是否有變化?
  • 眼軸與屈光變化是否一致?
  • 需不需要重新評估整體管理策略?
  • 如果進展超出預期,下一步由誰追蹤、何時轉介?

專業不能只在提高進入門檻時出現。

專業也應該出現在責任、追蹤與結果評估上。

延伸閱讀:孩子確定近視後怎麼辦?兒童近視控制先看 6 個評估重點

延伸閱讀:如果想把「近視管理鏡片」這一題單獨拆開,從第二等級醫療器材、效能宣稱到保固換片與真正追蹤責任的差別,可以接著看:近視管理鏡片如果度數增加就換片,這真的叫管理嗎?

一件一件看都不大,全部排在一起就不一樣了

兒童驗光,可以說是安全。

散瞳,是醫療界線。

仿單,是產品規範。

正名,是專業名稱。

隱形眼鏡,是產品與風險管理。

驗光所,是設置方式。

近視管理鏡片,是產品、追蹤與服務設計。

每一件事情分開來看,都可以找到各自的理由。

可是當我把它們全部排在一起看,我看到的就不是幾件互不相干的小事。

我看到的是:驗光師的專業定位與專業空間,正在一次又一次被重新畫線。

真正容易被忽略的是,每一次都只動一點點。

少到我們還能工作。

少到店還能開。

少到很多已經在這個產業裡的人,都還可以跟自己說:「算了啦,還好。」

這就是我最近常想到的那個比喻:溫水煮青蛙。

真正可怕的,不是有一天突然有人宣布:「從明天開始,驗光師什麼都不能做。」

那樣大家反而一定會跳起來。

真正可怕的是:

今年少一點。

明年再少一點。

每一次都有一個聽起來說得通的理由。

久了以後,連我們自己都忘記以前原本可以做什麼。

更可怕的是,再過幾年,下一代可能反過來問我們:

「以前真的可以嗎?」

最讓我放不下的,其實不是我們這一代

我們這一代已經在這個產業裡走了一段時間。

有經驗、有客戶、有人脈,有些人已經有自己的事業。

環境真的變了,我們多少還有一些轉身的能力。

但是我有時候會想到另外一個畫面。

這些年,我偶爾會到國中、高中的講座現場,跟孩子分享「驗光師」這個職業。

站在台上,我當然會告訴他們:

這是一個需要專業的工作。

你可以靠自己的知識幫助別人。

你可以累積經驗、建立價值。

甚至有一天,可以在這個產業裡找到一塊屬於自己的位置。

因為當我們站在十幾歲的孩子面前介紹一個職業時,總會希望讓他們知道:

這是一條值得走的路。

可是最近,我有時候講到這裡,心裡會停一下。

因為我一邊告訴孩子:「這個產業有你的舞台。」

另一邊,卻看著這個舞台一點一點被縮小。

我要怎麼很篤定地跟一個十幾歲的孩子說:

你好好念書。

去讀視光。

花四年把專業學好。

考過國家考試。

拿到醫事人員證書。

未來還有很多地方,可以讓你發揮。

如果我們這一代,同時又默默接受專業空間一次又一次往回退?

有一天,我真的不希望自己站在講座台上,跟孩子說完:

「只要把專業學好,這個產業還有很多地方讓你大展身手。」

然後轉過身,在心裡默默補上一句:

「如果那時候,還有的話。」

這才是我真正放不下的地方。

因為現在一點一點丟掉的,可能根本不是我們這一代驗光師的東西。

我們正在丟掉的,是那些未來的驗光師,真正走進職場之後的切身權益。

老師除了教學,多少還有一點使命

《論語・公冶長》裡,孔子曾說:

「道不行,乘桴浮於海。」

路真的走不通,那就離開吧。

講現實一點。

以我們這一代的年紀、經驗與能力,也許真的還有其他選擇。

產業不好做,可以轉行。

環境越來越不友善,可以離開。

店不想開,可以關掉。

我們不是沒有選擇。

我們真的可以乘桴而去。

可是那些還沒有走進來的人呢?

那些現在坐在國高中教室裡,也許因為一次職涯講座,第一次聽見「驗光師」三個字的孩子呢?

那些已經選擇視光,正在花四年學專業、準備國家考試、準備把自己的未來放進這個產業的年輕人呢?

事情好像就不能只剩一句:「環境不好,我走就好了。」

老師的工作,當然是教書。

可是我越來越覺得,老師除了把課教完,多少還有另外一點使命。

不是替學生決定人生。

也不是替他們把路全部鋪好。

而是當我們已經比他們早走十年、二十年,看得到前面的路正在發生什麼時,有能力的話,是不是應該替後面的人多看一步?

有些路,我們未必能替下一代走。

有些制度,我們也未必有能力改變。

但至少:

  • 該提醒的時候提醒。
  • 該說話的時候說話。
  • 該問「為什麼」的時候,不要所有人都低著頭走過去。
  • 該替後面的人守一下的時候,不要第一個轉身離開。

或許這就是「老師」兩個字,在教學之外,另外一點點的使命。

不是替學生決定將來要走哪一條路,而是在我們還有能力的時候,盡可能不要讓他們還沒走到路口,路就已經被上一代一條一條收掉了。

所以,最後還是要說一句教師節快樂

寫到這裡,我才發現:

今天這句「教師節快樂」,跟文章一開始,好像已經不是同一句話了。

一開始,我是真的快樂不起來。

但是寫到最後,我又想到:

正因為這個世界不是每件事情都如意,所以才需要有人教。

正因為很多問題沒有標準答案,所以才需要有人帶著下一代學會問問題。

正因為有些路正在改變,所以才更需要有人願意多看一步。

孔子說: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他也說:

「道不行,乘桴浮於海。」

名字不正,就去問為什麼。

事情有矛盾,就繼續拆問題。

路真的走不通,我們當然可以選擇離開。

但是只要還有人願意教、有人願意學,也還有人願意替下一代多問一句、多想一步、多守一點,

那這個教師節,好像還是值得快樂一下。

所以今天,即使心裡還有很多不快樂,我還是想好好說一句:

所有仍然願意替下一代多看一步的老師們,教師節快樂。

也提醒我自己:

教學生看懂問題的同時,別忘了,

我們也有責任,替他們多看一點未來。

主要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驗光師爭取工作權及英譯名稱,衛福部均秉持公開透明立場
  • 行政院公報|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條文
  • 行政院公報|驗光所設置標準
  • 食藥署|因應《驗光人員法》施行更新家用醫療器材中文仿單編寫原則
  • 食藥署|隱形眼鏡選購及配戴注意事項
  • 食藥署|家用醫療器材中文仿單編寫範本—軟式隱形眼鏡
  • 中央社|驗光師拚英譯正名上街抗議 衛福部要討論共識
  • 中央社|驗光師正名 眼科醫界提出不同意見

聲明:本文為作者個人產業觀察與評論,不代表所屬公會、學會或其他單位之正式立場。涉及法規、政策及醫療器材規範之內容,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正式法規與個別產品核准仿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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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目鏡大叔(李錫彥)・驗光師
新北市驗光師公會常務理事/總監
臺灣視光視力保健學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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