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作者個人對驗光師專業名稱、法定業務與國際專業定位的產業觀察,不代表所屬公會、學會或其他單位之正式立場。涉及法規與政策,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先講結論:我支持台灣驗光師英譯法律名稱正名為 Optometrist,但我同樣認為,名稱與業務範圍應該分開討論。正名不應被理解為自動擴張診斷、治療或用藥權;台灣驗光師能做什麼,仍應由台灣法律明確界定。
這幾年,只要談到驗光師英譯正名,最後常常又繞回同一個問題:
「如果改叫 Optometrist,是不是就等於要擴大業務範圍?」
我認為,這正是這件事情一直卡住的核心。
而且如果不把「名稱」與「權限」拆開,這場討論恐怕還會繼續繞下去。
30 秒看懂這場 Optometrist 正名爭議
- 現在爭的是什麼? 台灣驗光師的英文法律名稱是否應改為 Optometrist。
- 改名會不會自動擴大業務? 不會。驗光師能做什麼,仍取決於台灣現行法律與未來是否另行修法。
- 為什麼會有疑慮? 因為不同國家的 Optometrist 業務範圍差異很大,有些制度包含較廣的疾病管理與藥物權限。
- 國際比較真正告訴我們什麼? 同樣叫 Optometrist,實際權限仍可依國家、州省、註冊資格或額外認證而不同。
衛福部已經開過 6 次會議,為什麼還是沒有共識?
衛生福利部在 2025 年 1 月公開說明,自 2019 年起,針對驗光師英譯法律名稱修正為 Optometrist,已經召開 6 次研商會議。
但衛福部也直接指出,歷次會議中,「驗光師英譯正名」始終無法與「擴大驗光師業務範圍」議題脫鉤,因此未能形成共識。
這句話其實已經把爭議講得很清楚。
表面上大家在談一個英文名稱。
真正爭的,是這個名字背後代表什麼專業定位。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驗光師爭取工作權及英譯名稱,衛福部均秉持公開透明立場
這不是只有驗光師自己說自己應該叫 Optometrist
2024 年 12 月 27 日的研商會議後,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黃群宸公開表示,當天除了醫師代表外,物理治療師、聽力師、護理師、心理師、醫事檢驗師、牙體技術師等與會醫事人員代表,都支持將驗光師英譯修正為 Optometrist。
這裡我要特別把證據層級說清楚:
這是全聯會理事長對會議情況的公開陳述,並非我手上的衛福部正式逐字會議紀錄。
但至少從中央社公開報導可以看見,正名並不是只有驗光師單一職類自說自話,其他醫事職類代表也有公開被報導為支持。
資料來源:中央社|驗光師拚英譯正名上街抗議 衛福部要討論共識
但眼科醫界的疑慮,也不能假裝不存在
如果只寫支持正名的一邊,這篇文章就不完整。
眼科醫界公開提出的主要疑慮是:
- 不同國家的 Optometrist 教育制度與法定業務並不完全相同;
- 部分國家的 Optometrist 具備眼疾診斷、管理甚至更廣泛的臨床權限;
- 如果台灣直接使用同一名稱,卻沒有把本國法定業務範圍說清楚,可能造成民眾對診斷、治療權限的誤解。
這個疑慮不是憑空出現。
World Council of Optometry(WCO)對 optometry 的概念,確實包含屈光與配鏡之外的眼睛疾病偵測、診斷與管理等內容;這個國際專業概念比台灣現行驗光師的法定業務範圍更廣。
所以如果有人說:「Optometrist 在全球任何地方都代表完全相同的教育與執業範圍。」
這句話,我也不會同意。
各國制度本來就不同。
資料來源:World Council of Optometry|WCO’s Concept of Optometry;中央社|驗光師正名 眼科醫界:不因模糊職責界定損健康
同樣叫 Optometrist,各國實際業務範圍本來就不一樣
如果正名爭議的核心,是擔心「Optometrist」這個名稱會讓人誤以為台灣驗光師自動取得其他國家的完整權限,那最直接的方法不是靠想像,而是把各國制度真的排在一起看。
下面這張表不是要判斷哪一國制度比較好,而是要說明一件事:同一個 Optometrist 名稱,在不同司法管轄區,本來就可能對應不同的教育、藥物權限、疾病管理與轉介邊界。
| 國家/地區 | 法定/受管制名稱 | 屈光、眼鏡與隱形眼鏡 | 眼病評估/診斷 | 藥物權限 | 制度重點 |
|---|---|---|---|---|---|
| 台灣 | 中文法定職類為「驗光師」;現行官方英文法規譯名仍使用 Optician,正名 Optometrist 尚未完成。 | 可做非侵入性屈光狀態測量、相關驗光、一般隱形眼鏡配鏡與低視力輔具教導;兒少另有年齡限制。 | 《驗光人員法》並未把眼病診斷、治療列為驗光師法定業務;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醫療機構。 | 無驗光師獨立處方/使用散瞳等處方藥的法定權限。 | 名稱與現行工作範圍正是台灣正名爭議核心。 |
| 美國 以紐約州為例 |
Optometrist / Doctor of Optometry (OD) | 可進行完整眼視覺檢查、屈光、眼鏡與隱形眼鏡處方等。 | 紐約州法律將 optometry 定義包含眼睛與鄰近組織疾病的診斷與治療,但具體權限受州法與證照條件限制。 | 可依額外州認證使用診斷與治療藥物;各州差異很大。 | 美國不能用單一州代表全國,scope of practice 由各州規範。 |
| 加拿大 以安大略省為例 |
Optometrist | 提供初級眼視覺照護,包含眼科檢查、眼鏡與隱形眼鏡等視覺輔具。 | 安大略省法定 scope 包含眼睛與視覺系統的評估,以及特定疾病、屈光與感覺/眼球運動問題的診斷、治療與預防。 | 可依法規開立指定藥物,並受訓練與註冊條件限制。 | 加拿大同樣由省級制度規範,各省不宜視為完全一致。 |
| 英國 | Optometrist 為受保護專業名稱,由 General Optical Council 管理。 | 可做 sight test、驗光、開立眼鏡處方、驗配隱形眼鏡。 | 可偵測眼病或異常、必要時轉介,也可與醫師共同照護部分慢性眼科病況。 | 一般 optometrist 有部分法定藥物使用/供應權;完成額外訓練與註冊後,可取得更進一步的 therapeutic/independent prescribing 權限。 | 同樣叫 Optometrist,但藥物權限會依額外資格分層。 |
| 澳洲 | Optometrist,採全國註冊制度。 | 執行驗光與完整視覺/眼健康照護,並可使用特定藥物作診斷用途。 | 澳紐驗光教育與治療性訓練標準納入眼病的診斷、治療與管理能力。 | 若註冊具有 scheduled medicines endorsement,可依法定清單處方、供應或使用相關眼科藥物。 | 以註冊 endorsement 把一般註冊與治療性用藥能力清楚分層。 |
| 紐西蘭 | Optometrist | 完整眼健康與視覺照護,包含光學與視覺矯正。 | 2024 scope 明文包含評估、診斷、治療與管理眼睛及其附屬器官的狀況。 | Optometrist scope 包含處方藥物權限;另有專業條件與資格要求。 | 甚至另設 Specialist Optometrist scope,可在核准醫院執行特定 Nd:YAG 雷射手術,顯示同一職類內仍可再分級。 |
| 新加坡 | Optometrist,由 Optometrists & Opticians Board 註冊管理。 | 可為成人、兒童與青少年做 refraction,處方眼鏡、隱形眼鏡並提供相關眼視覺照護。 | 可進行眼睛檢查、偵測白內障或隱形眼鏡併發症等重要狀況,發現異常時轉介其他醫療專業。 | 官方公開職能說明的核心仍以驗光、視覺矯正、眼健康檢查與轉介為主,並非所有使用 Optometrist 名稱的制度都配置同等治療藥物權限。 |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亞洲例子:使用 Optometrist 名稱,不等於必然採美國或紐西蘭式 scope。 |
| 日本 | 沒有與英美澳紐完全對應的國家證照 Optometrist 職類;法定醫事職類之一為視能訓練士(Orthoptist)。 | 日本制度不宜直接拿視能訓練士等同 optometrist;眼鏡零售與醫療端角色分工也不同。 | 視能訓練士依法在醫師指示下從事雙眼視功能矯正訓練及相關檢查。 | 不屬於獨立處方眼科藥物的 optometrist 模式。 | 正好說明各國職類名稱、教育與醫療體系不能硬做一對一翻譯。 |
把八個制度濃縮成三種常見模型
如果不逐國看細節,而是只看「名稱」與「權限」怎麼配置,大致可以看到三種制度思路:
- 名稱相同、權限相對保守:使用 Optometrist 名稱,但核心仍以驗光、視覺矯正、眼健康檢查、發現異常與轉介為主。
- 名稱相同、額外資格分層:先取得 Optometrist 身分,再透過 prescribing、endorsement 或其他額外訓練取得更進一步的藥物或疾病管理權限。
- 名稱相同、法定 scope 較廣:Optometrist 本身即被納入較完整的眼病評估、診斷、治療或管理體系,之後仍可能再細分 specialist 層級。
這三種模型共同說明的是:專業名稱與業務範圍可以相關,但不是只能綁成一套固定組合。
讀表提醒:美國與加拿大的驗光業務範圍主要由州/省規範,因此表中分別以紐約州與安大略省作為可核對的官方例子;不能把單一州、省的權限直接套用到全國。澳洲與英國也存在額外 endorsement/specialty/prescribing qualification 等分層。這張表比較的是「制度如何把名稱與權限拆開」,不是替各國制度排名。
這張表其實回答了正名爭議裡一個很關鍵的問題:
Optometrist 是專業名稱;這個 Optometrist 在某一個國家能做多少事情,則由當地法律、教育、註冊與額外資格決定。
也就是說,「其他國家的 Optometrist 權限比較大」這件事可以是真的;但從比較法上看,這並不自動推出「只要使用 Optometrist 這個名稱,就必須同時取得其他國家的完整權限」。
反而各國制度本身就在證明:名稱可以相同,scope 可以不同;scope 甚至可以在同一國家內再依州、省、endorsement 或 specialist registration 分層。
比較資料來源: 台灣《Optometric Personnel Act》官方英譯| 美國紐約州教育廳 Optometry 法規| 加拿大安大略省 College of Optometrists| 英國 GOV.UK Regulated Professions Register| Optometry Board of Australia| New Zealand Gazette 2024 Scope of Practice| Singapore Optometrists & Opticians Board| 日本厚生勞動省《視能訓練士法》。
但「各國業務不同」,不代表名稱與業務必須綁死
這裡就是我真正的觀點。
一個專業的名稱,與這個專業在某一個司法管轄區被法律允許執行的業務範圍,本來就是兩個可以分開規範的問題。
今天台灣就算把驗光師的英譯法律名稱修正為 Optometrist,也不代表第二天開始,驗光師就自動取得眼疾診斷權、處方藥物權或其他現行法律沒有授予的醫療權限。
業務範圍要變,法律就必須變。
名稱本身不應該憑空創造法律沒有賦予的權限。
反過來說,如果因為其他國家的同名職類有較大的執業範圍,就認為台灣不能使用同一個專業名稱,我認為也值得再討論。
因為真正需要避免民眾誤解的方式,不應只是把名稱改成另一個較難理解的字,而是:
- 把台灣驗光師的法定業務範圍講清楚;
- 把不得執行的診斷、治療與用藥界線講清楚;
- 把驗光師與眼科醫師的轉介與合作機制講清楚。
這樣才是真正的專業分工。
「名不正,則言不順」不是一句漂亮的標語
我想到《論語・子路》裡那句大家都很熟的話: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以前讀這句話,我覺得很抽象。
真的在一個專業裡工作久了,就會知道:
名字不是面子。
名字會影響別人怎麼理解你。
在國內,它影響社會對專業角色的認知。
在跨職類合作時,它影響其他專業怎麼理解你的資格。
到了國際交流,它更直接影響別人第一眼把你放在哪一個專業框架裡。
所以我支持正名,不是因為「Optometrist 聽起來比較厲害」。
而是因為我認為,一個經過國家教育、考試、證照與執業制度建立起來的醫事職類,應該擁有一個能夠準確表達其專業身分、同時又不混淆法定權限的名稱。
真正需要回答的,不是「叫什麼比較好聽」
這場爭議真正應該回答的,我認為有 4 個問題:
- 台灣驗光師的法定核心專業到底是什麼?
- 英譯名稱能不能準確對應這個專業身分?
- 如何清楚告訴民眾,名稱不等於自動取得其他醫療權限?
- 未來如果業務範圍要改變,應該透過什麼教育、實習、法規與專業共識程序?
這四題如果沒有回答,光是把名字換來換去,不會真正解決問題。
但如果這四題可以被公開、透明地談清楚,我反而認為:
「正名」與「專業邊界」沒有必要永遠被綁成同一題。
對我來說,正名真正牽涉的是下一代
我現在已經在這個產業裡工作很多年。
Optician、Ophthalmic Optician 或 Optometrist 對我個人的工作收入,不會因為明天換了一個英文名稱就突然翻倍。
但如果把時間拉到五年、十年,我在意的就不是今天的我。
我在意的是那些正在念視光、準備國家考試,甚至還在國高中階段第一次認識「驗光師」這個職業的孩子。
他們未來進入國際研討會、跨國學術合作、海外進修或其他專業交流場合時,能不能用一個讓對方正確理解的名稱介紹自己的專業?
更重要的是:
我們這一代,能不能把「這個專業是誰、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講清楚之後,再交給下一代?
這才是我認為正名最值得討論的地方。
正名不是終點,是把專業說清楚的起點
所以如果要我用一句話說我的立場:
我支持 Optometrist 正名,也支持把台灣驗光師的法定業務邊界寫得更清楚;兩件事情並不衝突。
正名不應被拿來偷渡擴權。
但同樣的,對擴權的疑慮,也不應永遠成為拒絕討論專業名稱的唯一理由。
名字正了,接下來才更有責任把界線說清楚。
這或許才是「名正言順」真正該有的意思。
這篇是「驗光師專業定位」系列的一個節點
如果想看兒童驗光、產品仿單、隱形眼鏡管理、驗光所制度與下一代職涯如何串在一起,可以接著看:
常見問題
Q1:台灣驗光師目前已經正式英譯為 Optometrist 嗎?
截至本文更新時,衛福部公開資料顯示,英譯正名仍在研商與爭議中,並非已完成正式修法或統一更名。
Q2:如果改名 Optometrist,驗光師就能診斷或治療眼病嗎?
不會因名稱本身自動取得新的法定業務。台灣驗光師可執行的業務仍受《驗光人員法》及相關法規約束;若業務範圍要改變,需要另外走法規程序。
Q3:為什麼眼科醫界對正名有疑慮?
主要公開疑慮是,不同國家的 Optometrist 教育與執業範圍差異很大,部分制度包含較廣的疾病診斷與管理權限,擔心名稱相同可能讓民眾誤解台灣驗光師的法定權限。
Q4:那為什麼驗光師仍然主張使用 Optometrist?
驗光師團體主張,名稱應能反映專業身分並利於國際交流;同時認為專業名稱與國內法定業務範圍可以分開規範,而不是因其他國家權限不同就否定名稱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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